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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余万条个人信息遭售卖,判了!
2022-12-07 14:04:23 本文来源:灞桥区法院

   案情回顾:

被告人胡某为谋取个人利益,于2019年1月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刘某取得联系,并先后四次从刘某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包括酒店,微博,某宝等网站注册账号、密码,车管所登记等信息)。为购买以上信息,胡某先后向刘某转账支付3052元人民币。

后经司法鉴定,上述信息中共有公民身份证信息539万余条、电子邮件注册信息66万条、公民个人(包括企业)银行卡注册开户行信息1.6万条、公民个人手机卡开户行注册信息658万余条。公安机关破案后从刘某处扣押了作案用移动硬盘1块,从胡某处扣押了作案用NAS存储1台(含3块硬盘)。

 

法院审理:

西安市灞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胡某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其作案用品及违法所得应予没收;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且被告人刘某能退缴违法所得,被告人胡某能如实提供其上线相关信息,依法从轻处罚;遂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被告人刘某退缴的违法所得3052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交国库;被告人胡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 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刘某作案用移动硬盘1块及被告人胡某作案用NAS存储1台(含3块硬盘)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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