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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中央督导组批示、省高院纠正的案件办成冤案
2023-10-26 09:22:37 本文来源:

伪造证据  瞒天过海 错用法律 死不悔改  西安市、鄠邑区两级法院-----              

把中央督导组批示、省高院纠正的案件办成冤案


  中国廉政法治研究网周余涛  以农民画闻名于世的西安市户县(现改为鄠邑区)法院执行局将毫无关联的案外人黄开云追加为被执行人,犹如外星球陨石砸到地球上而令地球人震惊!尽管有中央督导组批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陕西高院)纠错裁定,但西安市、鄠邑区两级法院仍然坚持把这颗“枉法陨石”砸到了宁陕县政法委干部黄开云头上,让地球人刮目相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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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笔者调查,黄开云在2016年01月突然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原来是户县法院在执行陕西秦盛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秦盛公司)与杭秋梅、杭存弟合同纠纷一案时,法官王建利制作了(2015)户执恢字第00162号执行裁定书,以黄开云是秦盛公司出资不实的股东为由,依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简称若干规定)第80条,追加为被执行人。黄开云感到莫名其妙,法律规定的追加对象应是公司的开办单位,秦盛公司不是黄开云开办的,她不是公司的开办单位(原始股东)、没有为公司出资的义务,咋就成了出资不实的股东?很显然是法律适用错误。

  黄开云向户县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虽然申请人无证据证明黄开云是秦盛公司出资不实的股东,但户县法院却无证据将异议人事项驳回。户县法院执行局长张本卫私下给王琼、张卫军两人做了谈话笔录,炮制非法且无关联的证据,在黄开云向西安中院提出复议时,西安中院法官黄金华继续用该证据维持了户县法院的错误追加,实属胆大妄为!     

  经查:陕西省工商局工商登记记载:秦盛公司系原陕西远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改名而来,股东张可珍将30%(240万元)股权转让给黄开云,黄开云因此成为秦盛公司的股东。但是年近90岁的张可珍是鄠邑区秦渡镇的村民,不知道公司、没有投过资、不认识黄开云、从未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经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股权转让协议也不是黄开云本人签字,原来股权转让为空气转让;公司注册的身份证号码也非黄开云身份证号码、加之西安中院裁定采用的证据非法,黄开云因此多年上访,各级领导批示纠正错案。为了应对领导批示,已升任改名后的鄠邑法院副院长张本卫等3位法官给村民做了3份笔录,以此证明黄开云参与了秦盛公司的经营,导致案件得不到纠正。2021年经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三督导组批示,陕西高院核查做出(2021)陕执监字第50号执行裁定书,撤销西安、鄠邑两级法院的错误裁定,并指令鄠邑法院“应依照最高发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对黄开云的异议请求重新审查”。

  2021年12月鄠邑法院重新立案外人异议之诉案,承办法官贺小波、高军社、彭丹丹做出的(2021)陕0118民初7300号判决,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按陕西高院《关于变更、追加当事人执行异议案件审查指引》(简称《变更、追加审查指引》)14条规定,秦盛公司是注册资本实缴制公司,追加未缴出资的股东的法律依据是《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17条、第19条,而一审判决未采用法律依据;证据采信违反《变更、追加审查指引》第9条规定,在被告没有提交秦盛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银行凭证或验资报告证明黄开云未缴出资情况下,以股东出资不实为由追加黄开云为被执行人。无事实依据必然导致无法律依据。办案法官直接不采用法律依据,以“秦盛公司工商登记中的股东黄开云与原告黄开云身份信息虽不一致,但宁陕县公安机关查询显示秦盛公司工商登记中股东黄开云的身份证号码无对应人员信息,且原告黄开云参与了秦盛公司经营活动(无证据证明),故应认定秦盛公司的股东黄开云与原告黄开云系同一人”,这是什么逻辑?堪称“奇谈怪论”,又以“秦盛公司无财产且股东出资不实”为由追加黄开云为被执行人,这是哪条法律规定的?该结论违反最高法《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1条“变更、追加法定”原则,充分体现了法官权力比法大。黄开云向西安市中院上诉,审判长王珂做出的(2023)陕01民终499号判决书(简称二审判决),按常理,一审判决违犯原则,无法律及事实依据,二审应该撤销一审判决,然而二审法院与一审“尿到了一个壶里”,二审法官采用的法律依据是《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19条,明知黄开云不是法律规定的未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不符合法定的追加情形,所以就篡改了法规,用鄠邑法院张本卫炮制的5份非法且无关联性的谈话笔录认定黄开云为公司股东,以黄开云是公司股东为由,追加为被执行人!地球人都知道公司股东不必然为公司的债务负责,法官却敢明目张胆的枉法裁判。堂堂的西安市中级法院公然违反“变更、追加法定的原则”,篡改法规维持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护犊之心十分可嘉,西安两级法院执法就是任性,枉法办案雷打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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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开云愤怒的告诉笔者,一、二审法院对我提交的笔迹《鉴定意见书》在被告未针对该鉴定报告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未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法官以单方委托为由对证据不认可,且在一审经审理查明中故意隐匿了笔迹《鉴定意见书》,不仅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而且涉嫌枉法裁判。我向二审法官申请委托法院重新鉴定,法官竟不允许;对张可珍证言及视频不调查、不采信,从而把秦盛公司的股权空气转让认定为真实的,得出我是秦盛公司的股东的错误结论;对被告提交的不符合证据三性的证据全部采信,其用心昭然若揭。即便如此,被告仍无证据证明我是未缴出资的股东,应该追加为被执行人。

  著名法律工作者白红卫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黄开云是否为股东?应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笔迹《鉴定意见书》证明黄开云非股东;身份证号码也确定非黄开云本人号码,身份证具有唯一性,你不能说张三军找不到,就确定张三治就是张三军,显然是别有用心,通过异议之诉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让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应严格遵循法定原则。符合法定的情形才可以在执行程序及相应的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中予以追加。最高法《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1条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司法解释规定。变更追加事由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本案从最初的裁定追加到案外人异议之诉判决,即使按法官认定的事实,也无法证明黄开云是未缴出资的股东,因此不应该追加为被执行人;法官违反“变更、追加法定原则”肆意妄为的追加被执行人,一、二审办案法官涉嫌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一、二审法院院长涉嫌玩忽职守,西安市监委应介入调查。       

  西安两级法院故意枉法办案、错误执行给黄开云造成了极大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尽管一、二审法院坚持己见,死不悔改!但黄开云仍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向陕西高院再次提起再审;尽管枉法者嚣张至极,但正义之剑高悬,党的二十大提出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又恰逢最高检巡视组进驻陕西,笔者得知西安中院、西安莲湖法院执行法官错误执行追加了案外人,涉嫌枉法办案多名法官已被抓,西安中院、鄠邑区法官继续以身试法,必将受到党纪国法处理。黄开云相信久逢旱雨,轻舟必过万重山。

编辑:子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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