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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部重要会议:要改变诉讼形态,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2023-10-23 10:23:54 本文来源:北京律师秦嘉泽

      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调解工作会议,总结交流近年来调解工作取得的成效经验,表彰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研究部署推进新时代新征程调解工作的任务措施。

 

之后,“人民法院报”以《深耕诉源治理,共奏新时代调解工作新乐章》为标题,报道了这个会议。会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目标是“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抓前端、治未病,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深入推进诉源治理,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会议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强调:“各级法院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与司法行政机关和调解组织密切配合,有效发挥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会议背景:案件量激增,同时案件难度大,调解工作经最高法推行已有多年
由于过去三年加上经济环境影响,从律师直观角度,今年各地法院案件量较以往增加了不少。当然具体数据要以今年的统计年鉴为准。
这种状况符合社会发展一般规律。
上世纪80年代的美国也面临类似状况,由于经济发展法院案件量激增,在社会发展中交易越频繁可能产生的矛盾就越多,从而引发的诉讼也越多。同时诉讼也显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的特点。
网络以及交易模式的发展速度要远远高于法律的更新迭代速度,交易模式、现状随着市场调节可能一个月一变,但法律的修改、完善必须严谨,不能“拍脑袋”修改,周期可能就拉长到几年。
由此,最高法作为法院体系最高机关,其实早已在铺设合理的解决途径——中国特色的全面调解体系。
调解是什么?本次会议传达了哪些信息?
调解是一种有中国特色的纠纷处理方式,指中立的第三方在当事人之间调停疏导,帮助交换意见,提出解决建议,促成双方化解矛盾的活动。
 在中国,调解主要有四种形式:
 
诉讼调解(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调解)
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调解)
仲裁调解(仲裁机关在仲裁过程中的调解)
人民调解(群众性组织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在本次会议中,最高院表示:要加强对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通过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开展业务培训、制发指导案例等实现常态化业务指导,完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把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做实指导和支持调解职能、促进完善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效能优势,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发生。
从律师代理诉讼现状,法院现在的普遍处理方式是所有案件先不正式立案,而是交由“调解中心”处理,调解中心的组成人员比较复杂,各地法院都不同,有一些法院是专业工作人员,有一些法院是特定调解法官(具体法院名称在此不便透露)。
而调解本身也是法院系统的考核标准之一。
所以,有纠纷就必须重视起调解的作用,即便不能调解也一定要重视法院的处理程序,有当事人表示自己的案件两年了也没有判下来。我们接手后一问,这案件还放在调解处理,因为当事人作为原告没有表示“不调解”,后来我们才知道,当事人每次接完电话都表示那“再等等”。

 

在基层解决,强调诉源治理,意味着什么?
结合前段时间最高法收回一些案件的再审权利的文件,同时强调上级法院提审不能盲目发回重审的文件,可以看出最高法已经在考虑着手解决基层案件处理问题。
前面我们说发达国家也有案件量激增的阶段,现有的这些国家的常见处理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提高诉讼费,同时要求诉讼必须请律师,提高律师费标准,让小额纠纷自行放弃诉讼手段;第二种是组成另一社会性服务机构,类似“调解”,来处理一些纠纷。
最高法这次的会议是和司法部一起召开的,个人观点是在铺垫调解解决诉讼路径。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强制执行”的程序实践中最高法推行了很久,但是地方法院落实程度有限,秦嘉泽律师团队曾经想以这种方式帮助当事人解决一起纠纷,但是受到了一定阻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至人民法院的案件,适宜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向当事人释明人民调解的特点优势,引导当事人向属地或相关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人民法院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先行在立案前委派或诉中委托人民调解......
可见,根据会议精神和以上文件要求,调解工作将大量出现在今后的司法诉讼中,最终达到“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目的,值得法律人注意。

编辑:子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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