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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疆纠错一宗案件比左宗棠当年收复新疆还难
2024-07-01 13:13:23 本文来源:中国廉政法治研究网

 
新疆高级法院原书记一句话导致错案 当事人奔波20余年纠正难——
在新疆纠错一宗案件比左宗棠当年收复新疆还难

 

中国廉政法治研究中心网  周余涛  一起程序合法、事实明了的仲裁裁决执行案,在新疆司法系统前后折腾了20余年,至今还在走程序。更为离奇的是新疆吐鲁番市中级法院执行局(以下简称吐中院执行局)为了帮助仲裁案件的案外人执行另一桩与本案无关的司法案件竟违法将仲裁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列入限高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据此达到非法抢夺其已被法律确权的合法财产给案外人(黄鸿、范奕凯、张生龙、冯晓萍、徐红波)的目的。而这几位案外人与财产持有人宝亨国际企业集团在业务经营上从未发生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据笔者调查了解:20014月,宝亨国际企业集团(以下简称宝亨集团)与乌鲁木齐市房产局房屋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乌房公司)协商同意,在乌鲁木齐市解放南路建设宝亨大厦,

按当年的政策规定,双方委托新疆清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为建设(以下简称清春房产),由乌房集团配合清春房产办理施工建设的必要手续,宝亨集团支付其工程款和清春房产的代建劳务费。然而,当该工程即将竣工时,清春房产法人代表郭青春(已被司法逮捕,现取保候审)伙同黑包工范泽勇在其已经决算结束的另一工程上恶意诉讼,并将清春房产为宝亨集团和乌房集团代建的工程予以诉前财产保全。迫使宝亨集团和乌房集团踏上了漫长的司法诉讼之路。

宝亨集团先是在查封后的第四天,向新疆高院提出查封异议,请求新疆高院依法依据予以解除查封,被新疆高院指示先去司法确权,宝亨集团依法向乌鲁木齐仲裁委申请仲裁确权。乌鲁木齐仲裁委经审理后作出(2006)乌仲裁字第150号裁决书,确立该查封工程所有权归宝亨集团和乌房集团所有。随即宝亨集团向新疆高院申请解除保全查封。但新疆高院这时答复,查封标的物已移交新疆吐中院执行局处理。宝亨集团又向吐中院执行局提出解除保全申请,但宝亨的噩梦也由此开始了。吐中院不但不予以依法解除查封,反而超越执行权限,违反最高法关于保全查封的规定(最高院规定,在保全查封期间当事人持有效的法律文书证明该查封的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应无条件解除查封)于2006828日做出新吐执24-1执行裁定,将已被法律确认的仲裁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又裁定给被执行人。该裁定既违反民诉法,又违反仲裁法,更违反了最高法关于执行的规定。故宝亨集团不服,向新疆高院执行局提出复议。新疆高院竟敢隐瞒事实真相,向最高法执行办请示处理办法。最高法于2009416日向新疆高院下达了(2007)执他字9号函,明确指出如发现仲裁有恶意串通行为可以裁定不予执行,否则应予以解封。在新疆高院执行局召开的听证会上,仲裁案件案外人并没有出示任何证据证明仲裁申请执行人所取得的仲裁裁决有恶意串通行为。但时任新疆高院党组书记的王记文(因受贿3000多万,已被新疆纪委监委双开),违反最高院关于证据使用规则的第九条,强行指示当事法官以“仲裁证据不足”为由予以驳回。

之后,宝亨集团在20多年的申诉过程中爬雪山,过草地,历尽艰辛。期间有全国人大代表向最高院的建议函,最高院有给新疆高院的复函,又通过异议之诉程序向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申请执行仲裁,乌中院要求乌鲁木齐不动产中心协助宝亨集团执行仲裁裁决等等申诉过程。直至笔者调查至今,此案还在人民法院走程序,而合法的财产已被吐中院执行给五个自然人。

宝亨集团程经理说,该仲裁裁决至今未被任何法律机关撤销或裁决不予执行,也没有任何人、任何企业向仲裁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或撤销该仲裁,故该仲裁依法仍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但新疆高院执行局为了保护吐中院执行局的违法裁定,不惜抛弃司法原则,无数次地为其错误裁定背书,奇怪的是此案的所有法律文书的当事人都承认委托代建的基本事实,而法官不承认,这背后的利益不知有多大?

陕西知名法律人士白红卫认为: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执行对象必须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国家法律对此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部门更有细化的司法解释,严格规范了执行法律行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必须严格遵守。本案中,当法律已有明确的确权判决,作为执行机关无权作出与之相反的判断(见最高院关于仲裁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而且最高院在关于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仲裁裁决案外人的救济渠道,作为人民法院应该正确引导案外人怎样救济,而不能法院使用司法特权代替案外人抢夺他人的合法财产。更不能把仲裁确权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列入限高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执行行为的若干规定73条“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同时,第75条还规定,执行的财产是上级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财产时还需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见,吐中院的执行行为与国家法律法规完全相悖。

清朝名将左宗棠于1875年进军新疆,只用了三年时间就收复了新疆全境,为新疆设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而宝亨集团用了二十多年时间,想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至今还在走程序。这不仅使人感到在新疆纠错案件真是难于上青天。宝亨集团一案能否得到纠正,人们不妨拭目以待。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

在新疆纠错一宗案件比左宗棠当年收复新疆还难

吐鲁番中级法院开展法律宣传进企业  精准服务促发展活动,然而对本院发生的错误执行案件如此应对,实在是令人汗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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