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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青浦,李女士到某烟酒店购买了4瓶茅台送礼
2023-04-27 09:58:07 本文来源:皓子说法

上海青浦,李女士到某烟酒店购买了4瓶茅台送礼。送礼当场却被朋友告知是假货,李女士气愤地向商家讨要说法。不曾想,商家不仅推卸责任,还指称她不是消费者。其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酒款12400元,并十倍赔偿124000元!

上海青浦,李女士到某烟酒店购买了4瓶茅台送礼
事情是这样的,李女士平常和朋友多有礼尚往来。想着送茅台酒够档次,又有面,她就到某烟酒店购买了两瓶53度的飞天茅台,每瓶3100,刷卡支付了6200元。三天后,李女士算了一下,觉得不够用,又到该店购买了两瓶,每瓶还是3100,刷卡支付了6200元。

之后,李女士就带着茅台酒高高兴兴地去找朋友送礼。不曾想,朋友看了酒后,告诉她这酒和真茅台不太一样,可能是假货。李女士一听,脸立马就黑了,觉得本来是用来撑面子的,结果把脸给丢干净了。

后李女士就找到茅台销售点咨询,专业人员告知4瓶都不是正品。于是,李女士就到市监局把烟酒店给举报了。市监局接到举报后,委托茅台公司进行了鉴定,结果显示:4瓶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李女士与烟酒店协商赔偿未达成一致,气愤之下,就一纸诉状把烟酒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酒款12400元,并十倍赔偿124000元。

李女士诉称,烟酒店利用消费者的信任和消息不对称的优势,出售假冒高档白酒以获取巨大经济利益,视消费者生命财产健康于不顾,公然挑战法律与道德底线牟取利益。应认定4瓶酒均为不符合食品质量标准的产品,承担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责任。

十几万的索赔金额对商家来说也不是小数目,烟酒店也对此进行答辩,烟酒店提出:

第一,李女士不属于消费者,其不是基于消费的目的购买涉案茅台白酒,无权要求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第二,这4瓶茅台酒,是店员从老乡手里购买的。因为店员老乡只是一个小老板,没有出售酒类产品的资质,在生活中得到这4瓶茅台酒后,就低价转卖给了烟酒店。因此,应由店员老乡为此负责。

第三,李女士没有证据证明这4瓶假酒,就是从烟酒店买走的那4瓶,言外之意就是说存在调包的可能。

看到这里,大家觉得烟酒店是否应该赔偿?店家指称的酒被调包情况又该怎么证明?

首先,关于店家提出的关于李女士不属于消费者的理由,店家应当提出证据加以佐证。

一般来说,职业打假的人是非常有经验的。往往他们都会要求店家写下酒瓶编码,瓶口喷码和录制视频,固定全流程的证据。同时,会在法院或者市监局留下大量的起诉和举报记录。

但李女士在购物时明显没有异常,拿了酒,刷卡付款后,就拿了小票离开,甚至连能够区分此酒与彼酒的编码信息都没有要求商家写明,一看就是没有什么打假经验的人。

同时,店家也没有提交李女士诉讼或者举报索赔的证据。那么,仅凭烟酒店毫无依据的一面之词,显然,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其次,关于烟酒店提出的酒是店员从老乡处够买,责任由老乡来承担的理由,也没有法律依据。

烟酒店和李女士签订了茅台酒买卖合同后,就负有按照约定提供符合质量的茅台酒给李女士的义务,然而,烟酒店提供的4瓶茅台酒均为假冒伪劣产品,显然构成违约。

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则,无论烟酒店的进货渠道是什么,李女士与渠道之间均没有合同关系,其只能要求合同另一方,也就是烟酒店来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59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故烟酒店因店员老乡的行为构成的违约,其应当先向李女士承担责任。之后,烟酒店再自行解决和店员老乡的纠纷。

再次,关于烟酒店提出提交鉴定的4瓶假酒,不能证明是该店出售的4瓶酒的理由,也应由烟酒店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与一般的打假案件不同,职业打假人往往会让商家出具具有唯一识别性的编码、喷码等证据,发生纠纷,只要一对比,就可以确定是不是从店里购买的。

但显然李女士没有这些经验,没有让商家出具具有识别性的证据材料,其很难证明酒就是从该烟酒店购买的4瓶酒。但是,烟酒店就能高枕无忧了吗?显然不可能。

烟酒店负有进货查验义务,其应当提交销售记录、进货记录等进行比对,证明出售给李女士的4瓶酒有合法来源。但烟酒店的4瓶酒来源于所谓的老乡,该老乡也没有相关资质,其无法证明出售给李女士的4瓶酒有合法进货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最后,法院认为,烟酒店虽否认李女士出示的茅台酒系其售出,但未能提供足以反驳上述购买事实的证据,故不予采信。

同时,四瓶茅台酒系从他人处收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合法来源。显然,烟酒店的进货渠道并不正规,其酒类来源本身存有极大安全隐患。据此,可认定烟酒店对其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系明知的。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烟酒店退还李女士购酒款12400元,并十倍赔偿1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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