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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在交警队发现,3年前被偷的卡车成了警车,他要求归还车辆,交警:先交15000元
2023-08-28 09:21:17 本文来源:本主儿

“卡车被盗三年,竟成交警队公务车!”山西一卡车司机,意外在交警队发现,3年前被盗卡车成了交警警车!司机要求归还车辆,交警却要求他先交15000元维修费!司机一怒之下将交警队告上法庭,要求还车并赔偿56万元损失!

李强(化名)是山西吕梁离石市一位卡车司机,贷款买了一辆重型卡车,平时以运输货物为生。三年前的一天,李强像往常一样停放在路边后回家休息,却没想到醒来后,竟发现自己的卡车被盗了。

失去卡车的李强不得不寻找新的工作机会,那段日子对他来说是灰暗的。这辆卡车是他生活的主要来源,没有它,他只能靠打零工为生。他在山西各地寻找他的卡车,但始终没有线索。

在报警后,警察未能找到这辆卡车,使其成为了一桩悬案。李强只能无奈地接受了这个现实。这一天,他前往当地的交警队办事,却在停车场发现了一辆与自己三年前丢失的卡车极为相似的车辆,上面还被喷上了警用标签和标语,成了一辆警车!

李强惊讶地看着这辆卡车,他感觉到自己的心跳加速。他走近卡车,仔细观察了车牌和车型,确定这正是他三年前被盗的卡车。

然而,当他向交警队要求归还车辆时,却遭到了拒绝。交警队声称,这辆卡车是三年前在马路上发现的无主车辆,由于车牌已丢失,他们将其拖回交警队作为公用车辆。

李强听到这个解释后感到非常气愤。他坚信这辆卡车就是他3年前被盗的车辆,而且车辆上的识别代码和其他外部特征也证实了他的猜想。

随后,他从家里找来了购车发票、照片和系列车辆归属证据,证明这辆卡车就是他三年前丢失的卡车,他要求交警队立即归还。

哪知道,交警队却依然不为所动,虽然他们在经过一番核实后,承认了卡车确实是李强所有,但交警队却表示,除非李强支付三年来在交警队的维修费用共计15000元,否则不能取回车辆。

这一要求让李强更加愤怒,对于这样的答复,李强感到难以接受。按照他的理解,他的车被盗,并非因为自己的过错,而现在他的车却在交警队中,他不仅未能获得任何补偿,反而被要求支付额外费用。

在多次交涉未果后,李强一怒之下将交警告上法庭。在法庭上,李强提出了两个要求:一是要求交警队归还他的车辆;二是要求交警队赔偿他三年来因车辆丢失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他的车辆原值、三年来因车辆丢失而造成的收入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补偿,共计56万元。

法庭上,交警队辩称,他们在马路上发现了这辆无牌的卡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对无牌车辆进行暂扣,是合理合法的。

后来他们还通过张贴了告示通知车辆所有人来接受处理和取车,在没有人来领的情况下才将它改造成了交警队路上清障执勤的公用车。

在面对为何不积极寻找失主时,交警队方面称是因为车辆识别号被打磨掉,他们已经无法联系到车主。之所以让李强赔偿1.5万元,是因为车经过多次改装维修,产生了一定的费用。

李强则认为,在处理无主车辆时,交警队应当根据登记的信息确认失主,并联系失主提车。他还主张识别号在丢失前并没有磨损,即便是磨损,发动机号依旧是唯一的,交管部门根据发动机号仍可以找到自己。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32条之规定,交管部门在拖走无牌车辆后应当主动联系当事人,或以其他当事人可联系的方式,告知机动车停放的位置和接受处理的地点。

李强认为交管部门并没有依照规定去联系自己,仅贴了张告示,如此原始的通知方式,自己不可能知晓,交管部门明显行政不作为。

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7条之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当事人30天内不来接受处理,公共3个月后可以依法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交警大队既没有联系车主,也没有将车辆依法处置拍卖,将所得上缴国库,而是私自改装占有,属于明显的侵权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交警大队在当事人李强不知情情况下拖走卡车,并没有积极联系当事人,对李强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尔后未将无牌卡车依法处置而是进行私自改装使用,执法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

法院还认为,李强虽然暂时失去了卡车的占有权,但仍对车辆具有所有权,交警私自改装并作为公务车使用,已经侵犯了李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侵害财产造成损害后又发生其他损害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因此,交警大队应为此次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交警大队归还卡车,并向李强道歉,同时赔偿因车辆被扣产生的各类损失共计22万元,至于交警大队主张李强支付1.5万元的诉求则被驳回!

这里也提醒大家,在面对类似的不公时,我们不能轻易放弃自己的权益。只有通过法律手段,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寻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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