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惨痛的“马屁”:主动投案的83年公安局副局长因多次“按局长说的办”被查
2023-02-14 09:46:44 本文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纪法正义等

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工检刑诉〔2022〕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3****,汉族,大学本科,林芝市某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三级警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某市某县,住某县幸福小区,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2年6月9日被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2年9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交由某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某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2年6月9日向某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因改变管辖,2022年7月26日,林芝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2年8月5日,本院通知某县监察委员会补充移送起诉,2022年8月26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2年9月9日,本院将案件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2022年9月21日,调查机关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某某帮助时任某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尼某某(另案处理)贪污某县公安局工作经费、项目款共71.295万元。
(一)被告人刘某某帮助尼某某贪污某县公安局2017年国保情报信息费、2.17工程专项经费共13.6万元。2017年10月,尼某某安排国保大队民警制作虚假报销材料,将某县公安局2017年国保情报信息员经费上涨的10.8万元和“2.17”工程费用2.8万元报销出来交给警保室主任刘某某统一保管。刘某某收到国保大队民警交来的13.6万元现金后,按照尼某某要求将上述资金统一保管在警保室中。
(二)被告人刘某某帮助尼某某贪污某县公安局2018年刑警特情经费、刑警禁毒特情经费共13.1万元。2018年底,刘某某按照尼某某的要求通知刑警大队民警制作虚假报销材料,从某县财政局报销刑警禁毒特情经费5.1万元、刑警特情经费8万元,共计13.1万元。刑警大队民警按照尼某某指示将13.1万元现金交给刘某某,刘某某收到刑警大队民警交来的13.1万元现金后,按照尼某某要求将上述资金统一保管在警保室中。
(三)被告人刘某某帮助尼某某贪污某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情报信息经费9.89万元。2017年底,尼某某安排刘某某和国保大队民警通过虚开发票、虚列向导、巡逻、住宿费用支出的方式从某县财政局报销国保大队情报信息经费9.89万元。国保大队民警按照尼某某指示将9.89万元现金交给刘某某,刘某某收到刑警大队民警交来的9.89万元现金后,按照尼某某要求将上述资金统一保管在警保室中。
(四)被告人刘某某帮助尼某某贪污某县公安局2018年警用装备采购项目款13.08万元。2018年年底,某县公安局在实施2018年警用装备采购项目前,尼某某指定由社会人员杨某甲承接该项目,要求刘某某帮助杨某甲办理项目承接事宜,并指使刘某某与杨某甲协商通过减少实际发货量的方式套取项目资金30万元左右。2018年8月,刘某某在成都与杨某甲以及杨某甲找来的项目承接人刘某甲商定,向刘某某返还项目资金30万元。之后刘某甲向刘某某介绍何某某承接该项目,何某某经营的四川昊某某科技公司顺利中标并承接总价为96.18万元的某县公安局2018年警用装备采购项目,何某某按照刘某某要求向某县公安局发送警用装备后,在刘某某帮助下顺利通过项目验收,项目款拨付后,刘某某按照尼某某指示通知刘某甲将16.92万元直接支付给黄某某用以偿还某县公安局购买对讲机的欠款,其余13.08万元存入刘某某提供的银行卡。钱款到账后。刘某某通过熟人将13.08万元提现,按照尼某某要求将上述资金统一保管在警保室中。
(五)被告人刘某某帮助尼某某贪污某县公安局2019年大庆安保装备采购项目款21.625万元。2019年,某县公安局在实施警用装备二次采购项目时,尼某某让刘某某自行找人承接该项目,并要求刘某某通过减少实际发货量的方式从该项目中套取项目资金。刘某某通过名片联系到曾经在某县公安局推销警用装备的邱某某,与邱某某商定返还项目资金事宜后,最终确定由邱某某代理的成都恒某某警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接该项目,之后某县公安局与成都恒某某警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总价为39.8万元的采购合同,邱某某按照刘某某提供的实际发货清单向某县公安局发送总价18.175万元的警用装备,装备到货后,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假验收、伪造库存登记的方式使项目通过验收。项目验收拨款后,邱某某将未实际供货的21.625万元项目款在扣除税费后,分两次存入刘某某指定的账户。刘某某收到邱某某返还的第一笔18.04万元后,按照尼某某要求将18.04万元以现金形式统一保管在警保室中。刘某某收到邱某某返还的第二笔项目资金1.9万元后,按照尼某某指示全部用于支付尼某某个人消费欠款。
刘某某将上述工作经费、项目经费共计71.295万元与其他违法资金统一保管在警保室,并按照尼某某个人要求,用于支付尼某某指定的消费欠款。2020年初,尼某某要求刘某某将其保管的资金剩余部分交给尼某某本人,刘某某明知尼某某要将上述工作经费、项目经费据为己有,仍将71.295万元工作经费、项目经费和刘某某帮助尼某某保管的54万元贿赂款所剩余的120万元现金从警保室取出后在尼某某位于某县公安局的家中交给尼某某。
二、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某某帮助时任某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尼某某收受贿赂款共54万元。
(一)被告人刘某某帮助尼某某收受李某某给予的28万元项目回扣。2018年,某县公安局宣传片制作项目实施前,尼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指定其好友李某某承接该项目。之后尼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三人在一起吃饭时,尼某某与李某某协商了返还项目资金的具体事宜。之后李某某找来的成都同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顺利承接总价57.761万元的某县公安局宣传片制作项目,并顺利通过验收。项目款拨付后,李某某于2019年年初联系尼某某返还项目资金,刘某某按照尼某某授意从李某某处收取28万元现金后,将钱款保管在警保室。
(二)被告人刘某某帮助尼某某收受谭某某给予的26万元项目回扣。2019年,尼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确定由谭某某承接某县公安局机场警务站供电线路维修工程、某镇派出所执法办案场所办公设备设施购置采购项目、某县公安局派出所宣传广告牌采购项目、某县某镇派出所民警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在谭某某承接、实施上述四个项目过程中,刘某某按照尼某某的指示先后四次与谭某某协商返还项目资金,并先后四次从谭某某处收取项目回扣共计26万元。
刘某某将从李某某、谭某某处收取的项目回扣共计54万元与其他违纪违法资金统一保管在警保室,并按照尼某某个人要求,用于支付尼某某的消费欠款。2020年初,刘某某按照尼某某要求,将其保管在警保室保险柜内的剩余违纪违法资金共计120万元现金,从警保室取出后在尼某某位于某县公安局的家中交给尼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略(全部内容请参看原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时任某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尼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仍然帮助尼某某贪污某县公安局工作经费、项目经费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尼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仍然按照尼某某指示,在尼某某受贿过程中帮助尼某某收受、保管、转移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在帮助尼某某实施贪污、受贿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向调查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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