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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不立案不出警,致使一家4人被杀1人自杀,民警被判缓刑!
2023-07-14 10:20:28 本文来源:徐州中院

注:有案不立的顽疾如何能治!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6)苏03刑申17号

朱孝松:

你为自己犯玩忽职守罪一案,对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5)铜刑初字第701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6)苏03刑终7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你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原判决、裁定对你量刑过重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查明:2015年5月7日20时许,马昭春因其2012年在陈兵(陈金丰之子)的公司投资60余万元,经自己多次催要以及向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经侦大队报案均未偿还,遂纠集闫成杰、李振等七人至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陈金丰家中,采取捆绑、用胶带封嘴的手段将占爱芹等四人强行带走。陈金丰与杨全业拨打110报警,并于当晚21时13分到大许镇派出所接处警大厅,向值班辅警朱友启讲述了家人被人封嘴强行带走的事实。后朱友启将报警人报警的相关情况以电话形式向当天带班领导即原审被告人刘建华作了汇报,后又打电话给当天的值班民警被告人代迪,说“刘导通知都到前台来”。
当晚21时18分,原审被告人刘建华将报警人陈金丰、杨全业二人带至你的办公室,与你一起对报警人进行询问,代迪也在报警人正在叙述其家人被人强行带走的情况时进入了你的办公室。当报警人说到家人被带走的原因可能是儿子欠钱,并说在徐州阳光大酒店对面的公安局报过案时,你三人均认为是经济纠纷,认为超过24小时才够立案标准。21时22分47秒,代迪离开你的办公室到接处警大厅找朱友启,朱友启告诉代迪刘建华找他。21时24分32秒代迪又返回你的办公室,发现刘建华已不在办公室,你仍坐在自己的电脑桌前,两个报警人也在。后代迪离开你的办公室,二报警人在报警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的情况下,21时26分20秒也离开了你的办公室。你与原审被告人刘建华、代迪在接警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公安机关接处警的相关规定,未向报警人详细询问报警信息及案件线索、未制作笔录、未录入警务平台、未出警,以该案系经济纠纷、非法拘禁须满24小时才够立案标准为由,不予立案。
2015年5月8日凌晨1时许,马昭春在索要欠款无果的情况下,持钝器将王秀云、占爱芹、陈汉文、陈芯茹杀害
原审另查明,你与原审被告人刘建华、代迪在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纪委书记的带领下,2015年6月2日到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报警人陈金丰2015年7月23日在其长子陈雷家中自缢身亡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已经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183428.8元,被害人亲属对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及三被告人表示谅解。
认定你上述犯罪的证据有:证人陈金丰、杨全业、朱友启、刘杰、王振平、陈雷、陈兵等人的证言,原审被告人刘建华、代迪和你本人的供述,另案犯罪嫌疑人马昭春、秦秀民、李振、王金海、历广勇、田环、王天龙、周全全等人的供述,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权局调取的110报警电话录音、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大许派出所接处警大厅监控视频、监控拍下的将被害人带走的车辆截图,公安派出所接处警“十必须”、“十条禁令”、“值守制度”及相关文件、江苏省公安局管接处警执法标准化管理手册、徐州市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徐州市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马昭春杀人案的发破案经过、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陈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综合信息浏览、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拘留证,禁闭通知书、禁闭告知家属通知书、解除禁闭通知书、停止执行职务通知书,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出具的收条及已退回原审被告人交纳的钱款的凭证及情况说明,原审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和到案经过等。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具有证明效力,本院复查后仍予以确认。
原判决、裁定认为,你与刘建华、代迪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安民警职务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职责,致使发生四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你们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你三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已对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及你三人表示谅解,对你三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你在本案中作用较小,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你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关于你提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你并非第一接警人,不负有接警责任,没有制作笔录和录入平台均是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原判决、裁定认定你犯玩忽职守罪不当,应认定为无罪的申诉理由。经查,你作为值班民警参与了警情的接待,负有对警情严格按照规定处置的职责,根据公安机关接处警的相关规定,处警单位或民警接到110处警指令或群众报警后,必须无条件出警,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或拖延出警。而你与两名同案犯在了解了警情的严重性、危害性及紧迫性的情况下,想当然的认为涉案警情属于经济纠纷,并以非法拘禁超过24小时才能立案为由,未对报警人进行详细询问,未制作笔录和录入警务平台,也未能及时出警和向上级报告。因你三人未能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导致公安机关丧失了及时查找救助四名被害人的时机。你玩忽职守的行为与四名无辜者被害的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审认定你犯玩忽职守罪并无不当。
关于你提出你是执行上级命令,你本人不具有是否出警、是否向上级汇报的决定权,原审对你量刑过重的申诉理由。经查,你在办公室内与值班带队领导刘建华一同询问了报案人,你作为值班民警,主观上明知刘建华与你一同接处警,客观上参与了全部的接警过程,故你对正确处警亦应负有一定责任。原判决、裁定综合考虑你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及自首等情节,决定对你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定罪量刑适当
综上,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你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你所提出的申诉理由均被已查明的事实所否定。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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