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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采光被相邻建筑物遮挡,应该如何维权?
2022-12-02 13:56:30 本文来源:洋县法院

    近年来邻里之间因采光权益产生的纠纷频发,那么当自己的房屋因相邻建筑物的遮挡损害采光权益时,应该如何维权呢,让我们看看以下这则案例吧。

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南北相邻的邻居。被告的房屋原为一层土木结构,由于年久失修,被告办理审批手续后将房屋全部拆除进行原基翻建,在翻建的过程中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审批的内容进行建设。某县自然资源局根据被告的违法事实作出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告停止一切违法建设活动,并处15600元的罚款。被告整改后重新补办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翻建后的四层建筑与原告的房屋南北间隔仅有20公分,对原告房屋北侧小卧室的窗户构成了遮挡,严重影响到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原告为此多次找被告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因协商无果,原告遂以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作为相互毗邻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本案中,被告在翻建房屋时,未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与作为相邻权益人原告的相邻关系,导致翻建后的房屋与原告的房屋南北间隔仅20公分,对原告北向卧室的窗户构成遮挡,影响到该卧室的通风、采光及日照,侵害了原告的相邻权利。且被告在翻建房屋的过程中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审批的的建筑面积、层数进行建设,私自进行了加层,其翻建行为被某县自然资源局认定为违法行为。被告之后虽重新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主要基于违法建筑已经建成的事实,并不能推翻被告翻建行为的违法性。基于被告在进行房屋翻建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直接对相互毗邻的原告的房屋构成了遮挡,侵害了原告的通风、采光、日照权利,二者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对被告侵权的事实,法院予以认定。关于损失的数额,法院结合原告房屋因采光、日照受损导致房屋价值的贬损程度、采取补救措施支出的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为20000元。

案例解析:

采光作为衡量居住质量的重要指标,对人们生活产生的影响日益巨大,民法典将采光权置于相邻权项下,意味着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对于采光权益负有一定的容忍限度,但一旦这个限度明显超过“一般人”的标准,即可认定为采光权益受到侵害,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损失的数额,法律目前并无明文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多结合房屋因采光、日照受损导致房屋价值的贬损程度、采取补救措施支出的费用等因素来酌情确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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