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件报道
网络发言需谨慎,“造谣式讨债”要不得
2022-11-14 10:03:32 本文来源:宁强县法院

    “法官,我这个钱要了几年了都没要来,真的是一时气不过才发的抖音和快手视频。我现在也认识到自己做错了,希望原告能原谅我。”11月8日,宁强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发布网络视频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高某从案外人处转包了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的A楼盘土方开挖工程,因索要开挖费与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产生纠纷。10月12日上午,案外人与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核算土方开挖费时,高某在抖音及快手平台分别发布视频,视频内容大致为“干了四五年的活了,我们挖的土方钱一分不给,A楼盘楼都修这么高了,怕是要烂尾,都别来买,买这房子倒了八辈子霉了”。当天下午,得知开挖费已协商好,高某即删除上述视频。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高某的行为侵犯公司名誉权,且导致业务损失,遂诉至宁强县法院,要求高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了解到双方纠纷的起因后,案件承办法官向高某耐心讲解《民法典》对于名誉权的保护的相关规定,公司等法人的名誉权亦受到相应保护,催要土方开挖费本是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高某随意在网络平台发布带有“烂尾楼”等字眼的视频,使得维护自己权益的行为变成泄私愤的闹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应通过合法的方式。高某听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甲房地产公司造成了一定范围内的负面影响,网友的点赞、评论对自己催要土方开挖费没有一点帮助,便主动向甲房地产开发公司道歉。经法官调解,高某向甲房地产公司出具书面道歉信,双方握手言和。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