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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两级法院的“红与黑”之一
2024-05-23 10:15:50 本文来源:同一法院 同一法官 同一事实认定相同却走出“黑白两道” 陕西省——

同一法院 同一法官 同一事实认定相同却走出“黑白两道” 陕西省——
 
铜川市两级法院的“红与黑”之一
 
中国廉政法治研究中心网  周余涛   自然界中,母鸡会下红白两种颜色的蛋,现实中,同一事实认定相同,在同一法院,同一法官的两次判决书却作出结果完全相反的判决,令人大为不解,又一次印证了那句名言“一切皆有可能”。
据调查了解,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简称耀州法院)审理确认,铜川市交通大厦有限公司(简称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通过股份转让,将价值7300万股份转让给姚利,合法有效。姚利据此成立了铜川市交通大厦实业公司(简称实业公司),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有限公司原股东高某、张某等人在自己经营不善欠有外债的情况下,打起了实业公司的注意。
笔者看到,耀州法院(2022)陕0204民初168号民事裁定书认定高某、张某自行刻制公章然后提起民事诉讼,主体不适格,转让他股权合同纠纷与物权确认纠纷无关,起诉讼被依法驳回。
伪造公章还敢向铜川市中级法院(简成铜川中院)上诉,不知撼动了哪路神仙给充的底气,铜川中院(2020)陕0204民初357号裁定书,竟然裁定原告起诉不当,撤销168号裁定书,指令耀州法院重申。还是这个耀州法院原班人马,在铜川中院的英明指导下,于2023年3月27日作出了(2022)陕0204民初2874号判决书,洋洋洒洒三万余言,56页,睁着眼睛说瞎话,竟敢判实业公司所有权归有限公司,前后两份截然相反,颠倒黑白的判决,让人感到法官在演川剧变脸。感觉法官就是变色龙。
对此,实业公司经理姚利说,你有限公司欠别人债务,应由你有限公司去还,跟我实业公司有毛的关系,你还不上钱了就打我的注意,这根抢劫有什么区别。
西安著名法律工作者白红卫说:从法理上讲,本案到底是一个公司决议纠纷?还是股权转让纠纷?是买卖合同纠纷?还是物权确认纠纷?企业改制纠纷?一、二审法官们也各抒己见,意见不一,最后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确认物权纠纷,堪称司法笑话!陕西省高级法院(2021)陕民终952号判决书也曾确认交通大厦归实业公司所有,耀州法院新区法庭冒天下之大不韪而胡判,这是哪来的底气,得了多大好处?二审维持天理不公!你堂堂法官连这都不懂,还当什么法官?
2023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强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强对民营经济主体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强化涉企产权案件申诉、再审工作,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依法甄别纠正机制。
2024年4月17日,铜川中级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冯某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陕西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据悉,冯某某自2016年1月至2022年4月,任铜川中院党组书记、院长。
结合本案,我们希望再审法院能够站在促进和保护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高度,做出一份公开、公平、公正的判决。
 
笔者获悉,实业公司已于2024年5 月向陕西省高级法院提起再审,笔者相信,黑的总是黑的,白的总是白的,依法治国,必要求黑白分明,铜川市中院原院长冯迎春已于4月17日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被陕西省纪委监委留置审查,其流毒也必将被肃清,相信由此影响的错判案件也会得到梳理和纠正。任尔东西南北风,不废江河万古流,蚂蚁撼树谈何易,在治国这颗大树前必将碰的头破血流。
不信,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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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新区法庭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享受到公平正义,而让这两份“黑白”判决打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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