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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仲裁委被指虚假仲裁2000万,造成对方损失超1亿
2024-05-20 12:51:58 本文来源:

作者| 刘虎 张梦云

仲裁委和法院,哪怕有一个能坚持原则,守护公平正义,商事上的冤假错案便不会发生。但“革命圣地”陕西延安的建筑类头部企业延飞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延飞集团),却未曾被这样的好运所眷顾。

延飞集团董事长、延安知名企业家刘艳飞说,“由于一起虚假仲裁,无端背负数千万元债务,我名下的房产全部被法院查封,延飞集团资产被冻结、账户被查封,无法正常开展业务。”


 

延安仲裁委。张梦云摄

发生在延安仲裁委的虚假仲裁案导致刘艳飞和延飞集团损失上亿元,企业征信被拉黑,资金链断裂,已经到了濒临破产的境地。最新消息是:延安市检察院经调查,已确认该虚假仲裁和虚假诉讼属实。

01

6000多万“飞来横债”

延飞集团是延安知名民营企业,主营业务包括工程施工、酒店餐饮等,现有职工500多人,每年劳务用工近1000人,每年实缴税金约2000万元。刘艳飞现任陕西省工商联执行委员、延安市工商联副主席,曾任陕西子洲县、榆林市人大代表。


 

延飞集团大楼。张梦云 摄

景有国系安塞金俊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金俊行小贷)实际控制人、长期专门从事民间放贷的老板。刘艳飞称,他于2014年7月至2015年4月陆续向景有国借款四笔合计35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其中,2014年7月3日、7月30日、9月5日分别借款1000万元,2015年4月16日借款500万元。

在四份《借款合同》中,2014年7月30日、9月5日两笔借款的名义出借人为金俊行小贷员工马军,共计2000万元。其余两笔出借人为景有国,共计1500万元。

刘艳飞称,截至2017年5月11日,他累计向景有国偿还借款本息合计6861万元,所有款项已经清偿完毕。

就在刘艳飞觉得松了一口气的时候,3500万元借款中的2000万元被重新“激活”,起因是2017年5月18日,马军“因各种疾病死亡”(亲属关系《公证书》用语)。2018年5月31日和2019年6月4日,马军遗属马彩宁等四人向延安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刘艳飞夫妇和延飞集团偿还马军名下两笔2000万借款及利息。

马军的四名遗属认为,2000万元是马军个人借给刘艳飞的,他们作为马军遗产的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该借款的债权。

“马军名下的2000万元借款,是我向景有国借款中的两笔,已经清偿完毕,这两起仲裁案完全是虚假诉讼。”刘艳飞称,他从未向马军个人借过款,两笔借款是通过金俊行小贷财务人员刘静账户转账给他的,马军和刘静都是金俊行小贷的员工,马军本人并没有出借如此大额资金的经济实力,借款资金来源是景有国控制的金俊行小贷而非马军,还款收据也是金俊行小贷员工王某某和刘某云出具的。

尽管刘艳飞据理力争,但仲裁委却支持了马军遗属的诉求。2022年1月20日,延安仲裁委分别作出“[2018]延仲裁字第069号”和“[2019] 延仲裁字第105号”《裁决书》(下称《069号裁决》和《105号裁决》),裁决刘艳飞夫妇偿还借款本息5000多万元,并支付仲裁相关费用,延飞集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刘艳飞称,《069号裁决》和《105号裁决》与他已经偿还的款项合计近1.6亿元,是原借款本金3500万元的约4.5倍。

02

出借人签名被司法鉴定为伪造

“其实要查清事实非常简单,仲裁委依法调取这2000万元借款资金来源和还款后资金去向等相关证据即可。”刘艳飞称,两仲裁案审理期间,他反复陈述该案为虚假仲裁,并申请仲裁委调查刘静代马军向刘艳飞出借2000万元款项的资金来源,以及马军、刘静与景有国的关系,但仲裁委置之不理,未查明案件事实就草草作出了裁决。

刘艳飞表示,他与景有国的借款事宜均为双方直接商定后,在景有国的景御大厦办公室签订的合同。在办理四笔借款的过程中,他从未与马军见过面,也没有与马军商谈过借款事宜,签订合同时马军也没在场。他与景有国相识多年,因而出于对景有国的信任,在签订2014年7月30日、2014年9月5日马军名下借款合同时,并未细看景有国提供的由其律师提前拟制好的合同文本,加上他是半文盲,对于合同条款缺乏逐字逐句细看的能力,因此他并未发现出借人为马军。


 

延安景御大厦,《借款合同》签订处。张梦云摄

同时,2014年7月30日的1000万元借款合同签订时,侯瑞也在场,当时侯瑞也需要贷款,侯瑞也能够证明,刘艳飞与其互相担保,于2014年7月30日分别向景有国借款1000万元,签合同时侯瑞看出出借人名字是马军,便叫上刘艳飞去景有国办公室询问为什么出借人是马军的名字。景有国说自己“名下贷款数量太多,害怕出问题,只是用马军名字出借,马军是我员工,实际出借打款还由我的财务打款,因为出借的钱是我的,所以和马军没有关系。”

在本案仲裁审理过程中,侯瑞也向延安仲裁委提供了证人证言,但仲裁委并未予以调查核实。

“马军遗属受景有国和马海云指使,通过虚假诉讼重复向我主张马军名下借款的债权。”刘艳飞称,马军去世后,景有国等找别人在《借款合同》的出借人处伪造了马军的签名。经他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签名并非马军同一人签字。


 

《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检材签名笔迹与样本签名笔迹差异点特征数量多,质量高,其总体价值充分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是本质的差异,检验中未发现两者有本质性的符合。受访者提供

仲裁庭却认为,刘艳飞与马军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出借人马军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刘艳飞夫妇未在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本案出借人为景有国,马军遗属向刘艳飞等主张还本付息的请求成立。

03

法院驳回“撤裁”诉争,积极执行

对延安仲裁委《069号裁决》和《105号裁决》,刘艳飞夫妇和延飞集团认为裁决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仲裁程序违法,向延安市中级法院申请撤销。

刘艳飞等称,《借款合同》中马军的签名系伪造,二人不存在借贷关系;延安仲裁委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马军没有能力出借巨额资金,马军与刘艳飞之间的借款并未实际发生;马军为景有国小贷公司的财务人员,是作为名义借款人与刘艳飞签订合同,实际借款人为景有国;延安仲裁委在可以调取证据的情况下,对本案关键性证据不予调取,明显损害了刘艳飞等的合法权利,属于枉法裁判。

马军遗属辩称,刘艳飞等提出的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具有合法性,没有任何证明力,其与景有国之间的借款事实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本案完全是独立的借贷行为。

2022年12月27日,延安中院分别作出“(2022)陕06民特170号”和“(2022)陕06民特17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刘艳飞等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存在枉法裁决行为”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裁定驳回其撤裁申请。

马军遗属随后便向延安中院申请执行《069号裁决》和《105号裁决》。刘艳飞夫妇和延飞集团则向该院提出不予执行上述裁决的申请。

刘艳飞等称,案涉仲裁裁决违反了法定程序,导致裁决结果错误,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应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马军继承人隐瞒事实,仲裁庭未传唤其到庭,审理程序违法,导致刘艳飞对同一贷款事实重复承担偿还责任;延安仲裁委未处理刘艳飞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属于仲裁程序违法并影响到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

2023年3月13日,延安中院分别作出“(2023)陕06执异8号”和“(2023)陕06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认为仲裁庭对刘艳飞等关于马军继承人隐瞒事实、未如实陈述客观事实的主张是否认定,对刘艳飞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是否决定调查属于仲裁庭自行决定范围,不属于法定程序,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无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刘艳飞等不予执行申请。

刘艳飞称,因为这2000万元的虚假诉讼,截至2024年4月,延安中院执行局已经将其名下的海南陵水县清水湾别墅、西安108坊别墅和丹轩坊三处价值7000多万元的房产以3300多万元的价格强制执行,远远低于实际市场价值,并冻结了延飞集团所有银行账户及工程项目应收款,给他和企业造成了高达上亿元的经济损失。

04

马军遗属虚假诉讼案被“同案不同判”

“这两起仲裁案纯属冤假错案,延安中院未进行实质性审查,就直接驳回了我的起诉。”刘艳飞认为,延安中院的相关裁定罔顾客观事实,对本案仲裁裁决中存在的问题不予审查,对他提交的参考案例及新的证据材料完全不予回应,他对此难以信服。


 

优秀民营企业家刘艳飞如今成了焦头烂额的维权者。刘虎 摄

此外,刘艳飞惊奇地发现,在延安中院判其“撤裁”案败诉之前,该院也审理过同样由马军遗属四人提起的借款纠纷案,但却作出了完全不同的事实认定和裁决。

2021年,马彩宁等四人向延安市宝塔区法院起诉高延东等,称其于2015年5月15日向马军借款800余万元,2015年6月24日向马军借款1500余万元(尚欠500万元),要求其偿还债权本金共计1300万元及利息。

“马军遗属所述的民间借贷纠纷,完全是其虚假捏造的。”高延东辩称,马军在金俊行小贷领取工资,其对外签订《借款合同》以及发放款项等行为均实际代表金俊行小贷;借款的发放均通过金俊行小贷财务刘静银行卡转账,金俊行小贷法律顾问每次通过短信向其催收均明确是代表公司行为;双方根本不可能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原告反复捏造借款事实并恶意进行虚假诉讼,其行为已涉嫌虚假诉讼犯罪。

宝塔区法院认为:争议焦点为案涉两笔借款出借人主体是马军个人还是金俊行小贷。虽然马军以个人名义与高延东两次签订《借款合同》,但该款均系从公司财务人员刘静账户转出,小贷公司法律顾问薛某瑞多次向高延东发送短信催要借款。2021年12月23日,宝塔区法院作出裁定,认定“该两笔借款的实际出借人为小贷公司而非马军个人”,裁定驳回马军遗属的起诉。

马军遗属不服上诉,称金俊行小贷财务人员刘静是马军个人雇佣的财务人员,原审采信金俊行小贷法律顾问短信内容进而认定案涉款项出借人为小贷公司错误。

2022年7月5日,延安中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相关事实不能证明马军为案涉借款的实际出借人,马军的继承人无权向高延东等主张债权,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刘艳飞认为,有关马军的这两起借款纠纷案件,延安中院却作出了完全不同的事实认定和裁定,这非常蹊跷,无法给出合理解释。

05

举报虚假诉讼犯罪后,被举报者一度拟和解

就在马军遗属申请仲裁后,刘艳飞等向有关部门举报景有国、马海云、马军遗属涉嫌“套路贷”和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刘艳飞称,2019年开春,景有国在“3.16”专案组谈话后,内心十分紧张,曾经委托时任延安市上领导和他认识的企业主给他做工作,希望与举报人进行和解。提出只要不控告他,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则他们可以不要“借款”本息,也不敢再虚假诉讼了。延安市“政法系统教育整顿工作”结束前夕,景有国和马海云却态度大变,不再愿意调解了。

“马军堂兄马海云曾担任金俊行小贷的法人代表,马军死后,马海云以要求偿还马军名下的借款为名,长时间滋扰我,威胁要申请冻结延飞集团账户,查封企业资产,如不还款,就让延飞集团破产,我被逼无奈,只能忍受他们于2017年10月27日一次性敲诈我300万元,收款经办人也是金俊行小贷员工。”刘艳飞说。2022年3月,马海云接到陕西省纪委监委的谈话通知后十分紧张,害怕他与景有国指使马军遗属虚假诉讼以及敲诈的300万元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主动告诉刘艳飞:马军遗属申请仲裁的2000万元借款本息,刘艳飞已向景有国清偿,申请仲裁是景有国策划、指使的,是想利用死去的马军敲诈刘艳飞的钱财。

刘艳飞称,马海云通过电话、微信告诉他,其因高利转贷被刑事拘留,目前已经办理取保候审。马海云害怕之前敲诈刘艳飞300万元的行为和虚假诉讼一事被报案追责,说他可以代表景有国及马军遗属和解,并且来到刘艳飞的酒店详细商谈有关事宜。经过面对面反复沟通,马海云与刘艳飞形成了《和解协议》文稿,但由于种种原因,协议签订最终被搁置。

该《和解协议》文稿约定,马军遗属马彩宁等四人自愿放弃延安仲裁委《069号裁决》和《105号裁决》涉及的全部债权及相关费用,不再向刘艳飞等主张上述裁决涉及的任何权利,也不再依据上述裁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积极协助法院尽快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要求刘艳飞不再追究对方责任。


 

延安市中级法院。张梦云 摄

2023年,刘艳飞写信向陕西省委常委、延安市委书记蒿慧杰求助。蒿慧杰进行批示后,由多个部门进行了调查,“延安市检察院三部和四部负责人找我谈话时告知我:经调查,马军遗属案存在虚假仲裁和虚假诉讼,并且景茂山1000万元的虚假诉讼存在‘套路贷’。谈话后我已按过手印,检察院有档案。”

2024年5月7日,笔者分别致信延安仲裁委主任侯玉萍延安中院院长刘群,请其对马军遗属是否涉及虚假仲裁、诉讼、错误执行等予以置评。截至本文发布时,二人均未做出回应。

声明:个人原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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