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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课间玩闹受伤,家长学校谁担责?
2023-09-07 10:08:28 本文来源:雁塔区法院

  案件回顾

2021年11月,小王与小李在课间休息时,因为相互玩闹时,小李不慎将小王的手臂扭伤,后小王被送至医院。小王被诊断为左前臂骨折,住院3天。

 

后双方家长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小王将小李、小李父亲及学校诉至西安市雁塔区法院,要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金、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共计两万余元。

案件审理

雁塔法院高新法庭杜萌法官在了解案情后,与小王、小李及学校三方进行沟通,多次调解无果后,尽快安排了庭审。

 

庭审中

学校提交了在事件发生后让当时玩闹的小王、小李及小张书写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显示事件系因小李与小张在课间打闹期间,将粉笔误扔到小王身上,小王找小李理论时,抓住了小李,小李挣脱时导致其手臂扭伤,造成骨折。

事件发生后小李将小王的手臂用书本固定,并立即联系家长及老师,小李家长在到学校后第一时间将小王送至医院。住院期间小李母亲全程陪护,并承担了小王的医疗费、交通费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用。

该案区别于学生之间的打架事件,结合上述情节,在造成伤害后,小李及其父母积极主动处理此事,原告本身存在过错,其应在自身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学校提交《行政人员值班安排》及行政值班工作记录、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台账、安全教育教案及学校开展的学生安全教育宣传教育图片,证明其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且在小王受伤后学校也积极采取了措施,原告亦未提供据证明学校在此次事情中存在过错,故学校在本次事件中不应承担责任。因此,判决小李监护人对小王在其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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