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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西乡县法院这样判......
2023-06-21 09:37:14 本文来源:西乡县法院

  近日,西乡县法院审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对案件原告郭某提出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依法驳回。

 

案情回顾

2022年2月, 原告郭某在被告抖音店铺购买一款红参片(两盒), 支付货款268元。到货后,郭某以该款红参片外包装无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等信息,疑似“三无产品”为由,要求商家十倍赔偿无果,遂向西乡县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 原告郭某办理退货,被告退给原告货款268元。

 

经查询,近期汉台区法院、西乡县法院陆续受理郭某起诉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共计28件。

 

法官裁判

 

经审理认为,郭某明知购买商品包装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拟通过诉讼手段谋取赔偿利益, 因其购买食品不以食用为目的,不属于正常消费行为。“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背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安全的立法初衷。

原告郭某存在以同样方式提起诉讼且诉讼案件数量较多,利用他人疏忽漏洞变相获取利益,其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故对其索赔请求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郭某“知假买假”的行为,是否影响原告维护自身权益成为本案认定的焦点及判决的依据,该类问题在网络购物中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作为消费者,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动机与态度无可厚非,但在明知是假货却“知假买假”,意图通过惩罚性赔偿为自己谋取利益,违背了诚信原则,实则不可取。作为生产经营者,应积极学习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审查责任,尊重市场,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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