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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看房,中介拒退押金?法院:退!
2023-04-20 10:46:48 本文来源:新城法院

  2021年2月25日,小丽与中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小丽向中介交纳1880元作为押金,在租赁期满之日无违约,中介将押金全部退还;如果小丽不与中介续签合同,则须在合同终止前一个月配合中介带领新的承租人看房。租期届满,小丽要求中介返还押金,中介却称小丽在最后一个月不配合看房,同时,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物业费用,所以不同意退还押金。经过多次协商,小丽和中介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小丽与中介“对簿公堂”。

针对双方争议,西安市新城区法院认为,首先,《房屋租赁合同》中虽然约定了小丽须在合同终止前一个月配合中介看房,但该条款并未约定小丽的配合程度,因该项义务与支付房租、合理使用租赁物等义务不同,不隶属于租赁关系项下,属于双方额外设置的小丽单方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由于中介未对小丽该项义务额外支付对价,比如房租优惠等,故不应对小丽的配合程度要求过高。

其次,虽然双方约定的是最后一个月,但该月的房租,小丽已然支付,其依法享有完整的租赁物使用权,中介为使租赁物能持续处于出租状态,在小丽仍系承租人的情况下要求进入看房,从经济收益角度来讲,中介属于获利方,从租赁物使用角度来讲,小丽的权利受到限制,从常理来讲,陌生人进入自己的居住空间,必然会有诸多不便。

因此,本着诚信与公平的原则,综合以上各个角度,应对该条约定的含义理解为:虽然双方约定了小丽的配合义务,但该义务的履行应以小丽方便并且双方提前妥善协商为前提。

综上,由于中介未能证明其已就看房时机与小丽协商一致且看房未对小丽合理使用租赁物的权利造成影响,故中介关于小丽不配合看房所以不退押金的意见不成立。

法院认为,因小丽对未结清物业费的情况予以认可,故在中介对物业费提出抗辩的前提下,考虑到押金有保证结清租赁费用的性质,为切实减少当事人诉累,新城法院在本次争议中一并予以处理,即在中介应退还的押金中进行抵扣,扣减之后中介向小丽退还押金1256元。

 

法院裁判

最终,在审理查明的基础上,新城法院一审判决中介向小丽退还押金1256元(该数额已扣减小丽未结清的物业费)。

中介提出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调解,调解数额与一审判决数额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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