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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就医者是消费者吗?且看碑林法官以案释法
2023-01-13 13:57:26 本文来源:碑林区法院

    2021年11月,90后女青年林某与某美容诊所签订合同,接受该诊所提供的“衡力瘦脸、保妥适除皱、M22光子嫩肤、富勒烯小灯泡水光针、填充伊婉C三支、法思丽一支、热玛吉眼部”等美容服务。合同签订后的半年内,林某陆续支付8980元用于购买美容项目和相应产品。在接受部分服务后,林某出现面部红色丘疹、瘙痒等症状,林某按照美容诊所提供的方法,症状无法缓解,遂到大医院就诊,诊断为:异物肉芽肿,花费医疗费12000元。因与诊所未能协商一致,林某一纸诉状起诉至西安市碑林区法院,要求美容诊所返还医疗美容费并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62051.5元。美容诊所辩称,其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和发布医疗广告的资质,规范操作并不存在过错,应由林某自行承担其损失。而林某觉得其承受了医美注射失败而产生的痛苦和委屈,不但影响其形象而且影响了工作,对其诉求坚决不让步。庭审中,双方剑拔弩张,美容诊所对医疗费用明细、损失费用、关联性及必要性等提出了质疑,林某的代理人则当庭提出对医疗美容行为与林某产生的损害是否存在关联性以及护理期限、误工期限等鉴定申请委托鉴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美容诊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内容主要是将林某购买的产品注射来达到嫩肤、美容的目的,符合医疗行为的特征。在注射相关美容产品后,林某出现了面部发红、过敏等反应,诊断为:异物肉芽肿,经司法鉴定,美容诊所的医疗美容服务与对林某面部造成的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医疗美容机构对林某面部损害存在过错,对林某造成了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司法鉴定意见作出前后,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耐心疏导双方换位思考,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对各方权利、义务进行合法合理界定,双方的态度慢慢发生变化,争议金额也逐渐缩小,最终达成调解意见:被告某诊所一次性赔偿原告林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4000元,双方就此事诉讼再无纠纷。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均已履行,该起医美纠纷的圆满化解,既维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持了正常的医疗秩序。

法官评析:

该起纠纷虽得以调解,但医疗美容纠纷中,美容就医者是否为消费者?有观点认为,医疗美容中除了消费性美容外,还有相当部分的医疗美容基于治疗和矫正的目的,不等同于一般消费行为。在本案中,我们认为医疗美容行为不具有公益属性,美容就医者为了追求美接受美容医疗服务,具有消费者的特征,而医疗美容机构接受就医者支付的就医代价,具有经营者的特征。与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医疗服务不同,医疗美容服务的对象是健康人士,往往具有较高的消费能力,医疗美容机构通过提供美容服务,满足就医者对美的追求,营利性特征明显。从医疗美容服务的本质属性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看,医美纠纷案件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医美就医者在选择医疗美容项目时,应加强对医疗美容自甘风险的了解和认知,认识到医美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可能产生并发症,并非绝对的安全可靠,要增强举证能力,理性维权。例如在医疗美容时要实名就医;留存就医记录、费用支付凭证、病历资料等证据材料;纠纷发生后,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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