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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刺围栏”致伤 依法解纷止争
2023-01-11 13:53:13 本文来源:鄠邑区法院

    近日,9岁的王某在某村委会公共广场围栏旁玩耍过程中,不幸被破损的围栏划伤了腿部,送医后经诊断为右下肢皮肤裂伤。案件发生后,王某的法定代理人将该公共场所管理人起诉至西安市鄠邑区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及时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并详细询问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为庭审做了充分的准备。经查明,本案中,王某系未成年人,不具有足够的安全防范意识,不能够充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其监护人应当预见其在公共场所建筑围栏破损处玩耍产生的风险;村委会作为涉案广场的管理者,最可能了解该公共场合的实际情况,应当预见围栏破损尚未修复引发的危险,有义务设立警示标志以阻止他人在此玩耍,并在发现危险因素后及时劝阻。法官结合证据材料并在综合分析案情后认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对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村委会作为涉案广场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后果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双方当事人在法官耐心释法说理下,认识到自身过错并选择协商解决纠纷,最终案件顺利调解。

法官寄语

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主体不仅要对潜在或者已存在的危险进行说明、提醒、警示,还要提前预判可能存在的风险点位,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保证户外广场等公众用于活动场地的地面平整且适于通行、设施安全且没有损坏,同时提供足以保证人身安全的服务,特别是在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发生后及时救治伤者或防止财产损失继续扩大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未成年人责无旁贷的安全保护人,在被监护人参加各类社会活动时,应留意其所处场所周围环境状况,身处有警示标志和危险提示的场所时应充分尽到未成年人的监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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