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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盗窃“四进宫”
2023-01-03 13:42:05 本文来源:灞桥区法院

    案情回顾:

2012年8月21日,郝某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7月9日,郝某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3月16日,郝某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灞桥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出狱后,郝某又走上老路。2022年3月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郝某行走至西安市灞桥区纺科路与纺正街丁字口向东的小飞象母婴店门口,遇被害人孙某从店内出来,遂趁其不备将孙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华为Nova7手机盗走,后沿着纺科路由西向东逃离。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053元。2022年3月3日,公安机关将郝某抓获。

法院审理:

西安市灞桥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郝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惟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法从宽处理;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郝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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