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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中院举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提升司法服务保障能力新闻发布会
2023-07-05 10:45:05 本文来源:安康中院

  6月30日,安康中院举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司法服务保障能力新闻发布会,介绍安康法院上半年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司法服务保障十项举措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发布一批典型案件。陕西广播电视台、华商报、阳光报、西北信息报、西部法制报、三秦都市报等十余家新闻媒体记者参加发布会。

安康中院举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提升司法服务保障能力新闻发布会

 

“营商环境突破年”活动开展以来,安康法院积极贯彻落实省、市相关工作部署,紧扣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出台《关于围绕“营商环境突破年”活动提升司法服务保障的措施》,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确保营商环境工作周周有部署,步步有落实。

 

 优化审判质效管理,高效化解纠纷。坚持“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办案原则,不断深化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应用,强化办案流程节点时限管理,切实提高办案效率。今年1-5月,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0411件,审结8842件,结案率84.92%,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92.88%,平均审理时间22.7天,三项指标均排名全省第二。

 

强化诉服平台建设,提升诉服水平。积极落实民事、行政二审案件网上立案试点工作,实现二审民事案件网上立案,电子送达案件528件,电子送达率70.56%;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实现网上调解、网上开庭、网上文书生成。今年1至5月,安康中院诉讼服务建设综合质效评估位列全省中级法院第一。

 

加强府院联动,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安康市政府、安康中院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安康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工作方案》;与市侨联推进涉侨纠纷诉调对接,成立“安康市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站”。岚皋法院与岚皋县政府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常态化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与市场监管、司法所、经贸局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县、镇、村三级联合发力,实质化解涉企纠纷;旬阳法院“三力联调”、汉阴法院“3+3+N”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经验先后入选最高法院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

 

主动走访调研,搭建企业风险防范体系。常态化开展“民营企业大走访、大服务、大保障”活动,汉滨法院率先在全市启动“法官进百企 法治赋新能”活动;石泉法院强化与工业园管委会联动,一园一院联合印发《“服务十四五发展,为规上企业提供精准司法服务”的实施意见》,为企业提供“一对一”精准服务保障;白河法院立足审判执行职能,推出便企利企惠企措施,助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护航特色产业,提升服务区域发展水平。以服务特色产业为目标,紫阳法院出台《关于服务保障紫阳富硒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设立“紫阳富硒茶司法服务中心”,为全县113家紫阳富硒茶企业提供精准化、精细化的法律服务。岚皋县法院出台服务保障县域旅游产业发展的措施,成立“南宫山旅游法庭”,促推县域主导产业发展。石泉、平利法院相继成立专业化旅游巡回法庭、茶旅法庭,服务主导产业。安康中院在各审判业务庭建立破产、知识产权、公司纠纷、金融纠纷等专业审判团队,不断提升专业化审判水平,服务保障营商环境。

 

强化宣传引导,浓厚优化营商环境氛围。今年4月,陕西高院组织“法院+媒体”宣传基层行活动走进安康,新华社、中新社、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报等12家中省市主流媒体,围绕安康两级法院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工作经验和成效进行了跟踪采访和宣传报道。今年以来安康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3场,刊发文字稿件50余篇,新媒体作品28期,短视频5篇。

 

记者提问

请介绍一下《服务保障“三个年”活动涉企法律风险防控指引》的相关内容。

一、出台背景。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切实为开展“三个年”活动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安康中院出台服务保障“三个年”活动二十九条措施。为确保上述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安康中院组织业务部门,结合审判实践,起草编辑《服务保障“三个年”活动涉企法律指引》。

二、主要内容。该指引分为七编,共五十条,分别是订立合同时、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治理方面、企业劳动用工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企业民事诉讼方面的风险提示。该指引采用问答形式,常见的法律问题和简明的法律条文相结合,对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常见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经营中的法律风险,推动和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三、亮点特色。该指引具备指导性、操作性和实用性,目的在于积极引导和有效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在高质量项目建设过程中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同时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广视角、高水准、有价值的法律参考依据。如第二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提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济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特定情形,可以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合同并提供担保。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这是《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五百二十八条关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在第六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风险提示,企业在培育商业标识过程中,应及时进行商标注册,以取得商标专用权,以避免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资金培育的商业标识轻易为他人所使用。这是《商标法》第四条对商标专用权的规定。

 

在法院执行工作中,如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今年安康法院开展的“三秦锐士·2023”涉民营企业积案集中执行行动取得了哪些成效?

在“三个年”活动中,安康法院高度重视在执行过程中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今年年初就率先在全省开展了“三秦锐士·2023”涉民营企业积案集中执行行动,攻坚执行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相关案件,行动开展以来(截止6月20日),全市共计执结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案件1383件,执结金额2.62亿元,其中执行完毕案件563件,执行完毕率达40.7%,累计查封不动产533 处,强制腾退房屋场地21处,查封车辆227辆,冻结划拨银行、网络资金账户8千余个,累计实施网络拍卖83件次,成交972万元,拘留被执行人措施97人次,移送公安布控下落不明被执行人98人,开展集中执行悬赏8件次,限制消费1089人次,纳入失信名单489人次。通过开展“集中腾房、集中布控、集中曝光、集中拘传、集中调查、周末执行、凌晨执行”等执行措施,切实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为民营企业纾难解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在执行过程中还了解到,许多企业因为对法律以及对执行工作的不甚了解,因未按期履行被执行立案,被限高纳入失信,导致信用受损,从而在投融资、商业交易或招投标中受限。安康中院根据调研制定出台了《关于在涉企执行案件中适用执行预告知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整个《规定》一共12条内容,执行“预告知”分为执行前的预告知和执行过程中的预告知,分别在执行前以及执行中重大执行措施、执行处罚、信用惩戒、移送拒执罪线索前告知被执行人企业不履行和不配合法院执行面临的严重法律后果。如果企业接到“预告知”后及时履行了义务,就可以不再进行执行立案或者继续采取相应执行措施,避免给企业带来负面信用信誉评价和执行惩戒等不良影响。

该《规定》在今年6月初出台实施以来,安康两级法院已经在涉企执行案件中广泛运用,通过执行前预告知,减少对企业执行立案22件。通过执行过程中预告知,促成企业主动配合法院执行,执结案件17件,促成执行和解32件。该项规定有力地帮助企业规避了执行风险,避免企业信用受损,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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